东莞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考证培训
东莞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考证培训 一、培训目的 全面提升我省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我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二、培训内容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二)劳动合同管理;(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三、培训师资 由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师教师资格的在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领域具有丰富实践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授课辅导。培训方式为讲座、辩论赛、研讨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突出实操性。
四、培训对象 各单位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工会负责人以及有意学习或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所有人员。五、培训安排 全国统一费用。培训期间学员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惠州学员每位加收1000元异地办学管理费用) 教学环境 七、报名办法 (一)请报考人员对照申报条件(附件1),填报《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2、大一寸光面照片3张;3、学历文凭复印件;4、本专业证书复印件;5、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或相关职业)年限证明;(二)请组织报名的单位或个人于12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直接提交或以快递形式寄送我会及惠州培训指导中心。六、培训证书 通过培训并经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者,由人社部核发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57号)文件精神,对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并被聘用的人员执行粤府〔2007〕11号文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所有企业)凡聘用获得高师资格的人员,给予工程师的待遇。另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31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具有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正职称提高为每月1000元,副职称(包括技师)提高为每月800元,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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