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08-26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3 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 2013 〕 2 号)的规定,现将本市 2013 年度考试报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1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1 )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 )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 )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 5 年(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 4 年(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 2 年(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 1 年(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 )取得博士学位。
4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 2 年(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2 )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 3 年(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3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 5 年(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中级资格)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 2 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 4 年(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 4 )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15 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11 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 5 年(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中级资格)。5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中、初、高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本通知所称 “ 相关专业中级资格 ” 是指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 从事会计工作 ” 的时限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日期为准,算至 2013 年底,其中,全日制普通院校就读期间不作工作年限计算。
6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 〕 9 号)和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 2004 〕 25 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二、考试科目 1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合格后,由市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3 .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 3 年内有效。三、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扩大试点范围的要求, 2013 年本市将在静安区、徐汇区、杨浦区、浦东新区(含惠南)、嘉定区和松江区全部实行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其他区县继续实行纸笔考试。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考生,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只能报名参加一次考试。
各试点地区无纸化考试限报人数(额满为止)如下: 试点地区 静安区 徐汇区 杨浦区 浦东新区 嘉定区 松江区 限报人数 600 人 2400 人 2500 人 5000 人 1700 人 1800 人 四、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 1 .报名时间: 2013 年 4 月 19 日至 4 月 28 日,其中 2013 年 4 月 19 日 —4 月 21 日先开放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报名(额满为止), 4 月 22 日起开放全市各区县报名点接受考生报名,本次考试不设补报名。2 .考试时间: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于 2013 年 9 月 14—20 日举行,考试日期、场次、考场等均由计算机随机编排;初级资格纸笔考试、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于 10 月 26—27 日举行。
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 9 月 14 日 至 20 日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14:00-17:30 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10 月 26 日(星期六)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纸笔考试) 经济法基础(纸笔考试)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财务管理 10 月 27 日(星期日) 9:00-11:30 经济法 8:30-12:00 高级会计实务 五、报名办法 1 . 2013 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具体报名办法及流程详见上海财政网( www.czj.sh.gov.cn )相关公告。
2 .在报名规定期限内,考生可向各区县咨询服务点了解网上报名相关事项(各区县咨询服务点地址及电话见附件)。六、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 2013 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的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和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考生报名时可直接在网上订购。七、报名费用 1 .根据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报考初、中级资格的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 10 元、每科应交考务费 40 元。报名费、考务费以及订购考试用书的款项等,均应在报名时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一次付清。2 .报考高级资格的人员,无需交纳报名费和考务费,但订购考试用书的,应按要求支付订购费用。八、其他事项 1 .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及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本市继续实行考试报名**制度。
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书。对伪造、虚报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资历证明的,将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 2000 〕 11 号)的规定,由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 .对考试合格人员,继续实行验证领取合格证书的办法。对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违反**条款的考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3 .因各种原因于 2012 年度在本市报名并成功办理延考申请的人员, 2013 年无需网上报名(系统默认原报名信息),考生可于规定时间直接登录上海财政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逾期不打印准考证或者不参加考试的,视为放弃考试,报考中级资格已取得的 2011 年度考试合格成绩不再保留。原报考初级资格且为此次无纸化试点区域的,必须参加该区无纸化考试。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20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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